一、本公告面向对象
本院诉讼和执行程序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及参与人。
二、行为界定
本公告所指的涉企不诚信诉讼,是指在一方或双方为企业的民事、行政或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滥用诉权、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伪造诉讼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
具体表现为不实陈述、用虚假身份应诉、伪造、变造证据、隐瞒、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隐瞒真实诉讼意图、滥用诉讼权利、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三、审查重点
司法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将予以谨慎审查: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的;
(二)当事人之间系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存在矛盾的;
(四)原告、被告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
(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异常容易的;
(六)司法活动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四、惩处措施
针对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本院加大训诫、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对参与不诚信诉讼的律师,将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企不诚信诉讼的材料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本院办理的非涉企案件如涉及不诚信诉讼的,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