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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案件送达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5-08 17:26 点击量: 2345

  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本庭共受理金融纠纷案件44件,仅有9件是一次送达成功,其余35件均送达3次以上,其余6件公告送达处理,15件因无法送达原告撤诉。金融纠纷案件多次送达不仅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使得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因找不到贷款人导致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最后银行的呆账坏账越积越多,对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分析我院金融纠纷案件送达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贷款人登记住址及其预留联系方式的不同,即贷款人登记地址与住所地址不同或发生变化、其预留联系方式与其实际联系方式不同或变更是金融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的主要原因。(一)是贷款个人在银行登记的地址通常是其身份证的信息,因户口迁移、房屋搬迁建等多种原因可导致贷款个人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同。  

  (二)是贷款个人的住址信息、预留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掌握贷款人信息滞后。(三)是贷款个人存在躲债、逃债的心理,办理金融业务时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金融机构亦没有核实,或是贷款个人恶意逃避债务,故意搬离原住址、变更联系电话,致使金融机构无法找到贷款人。金融机构因无法找到贷款人诉至法院,造成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困难。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即发放贷款的业务部门与提出诉讼的部门衔接松散使得贷款人信息不准确是法院送达难的又一关键原因。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回收贷款及法律诉讼往往是分属不同业务部门的职能,而部门间缺乏互相协调,如放贷部门贷前审查不严,亦可导致回收贷款困难。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疏于对贷款人信息的管理,无法准确提供被告地址致使法院送达难度增加。

  三、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基本信息跟踪管理不到位,即金融机构对于贷款人基本信息的变化,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当贷款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关联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而又未及时告知时,金融机构由于不了解贷款人基本信息变化情况,诉后则又需重新查找贷款人的基本信息。

  四、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不完善,即金融借款合同缺乏贷款人基本信息变化告知义务的条款,对贷款人缺乏相关约束力。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并未在合同条款的更新上得到体现,导致贷款人联系方式的单一,而在诉讼中法院则需要再次调查其联系方式。

  为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突破“送达难”瓶颈,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从源头上预防,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一)是建议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业务时更加完善贷款人、关联人的信息条款。详细记录并核实金融借款人的住址信息、户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现代通信方式信息;(二)是建议金融借款合同增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由借款人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并履行地址更改的书面告知义务,否则由借款人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并完善贷收衔接制度。金融机构内设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放贷部门和收款部门要紧密衔接,加强贷前审查,做足贷后管理。因无法找到贷款人导致无法回收贷款的,放贷部门亦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长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制度,持续跟踪管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其财产信息,设置专员定期电话回访或者记录借款人告知变化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财产情况。

  四、金融机构对逾期还款的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一旦贷款人逾期还款,金融机构应及时催讨,并做好记录工作,及时更新借款人的关键信息。建议金融机构设置合理的预警期限,如设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为“预警期”,“预警期”到后,及时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避免诉讼时效临近届满而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