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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立案举证材料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4-24 18:11 点击量: 10606
  一、一般证明、证据: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函,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 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六)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七)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八)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材料。

  (九)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二、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一)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二)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