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如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职工名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等)或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二、劳动伸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调解书、裁决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文书的送达回证。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需要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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