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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受害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时间: 2012-09-12 15:41 点击量: 2025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以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审理14件,涉案标的438.7万元;2011年审理32件,涉案标的500.8万元;2012年仅上半年就审理26件,涉案标的达501.5万元。

此类案件的特点

1、涉案范围集中。个人劳务活动中受害案件多发于从事建房、装修、搬运等体力劳动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或是被高空掷物砸伤,或是操作失误被机器所伤等,自2010年起共有65件,占此类案件的90.2%,主要原因是工作中安全保障措施不当或思想麻痹大意所引发的安全事故。

2、风险承受力差。个人劳务纠纷中提供劳务者多为文化程度较低,且经济基础较差的农村人,仅学得一些简单的木工或泥瓦工技术便由同乡带着劳作,工资待遇为按工结算。由于劳作场所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必重伤或死亡,高额的治疗费用受害方难以承受,而接受劳务一方多数是小包工头或个体,也无法承担伤者或死者家属动辄上百万的索赔额。

3、法律关系复杂。以建筑行业为例,往往是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某个公司后,该公司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足够的技术人员,采取与某一包工头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包工头组织民工干活,给民工发劳务费或者再转包给更小的包工头。这些包工头既无法人资质,又不具备用人资格,很多情况下连书面协议也未曾签订,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待遇等,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以及包工头对相关法律以及诉讼程序都缺乏了解,对于谁是雇主不明确,且相互推诿,导致很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主体不明或不全,事实不清,需追加被告、调查取证等程序,开庭一般都在三次以上,审理周期较长。

4、调解难度大。此类案件的被告方多为非正规私营业主或包工头,自身经济条件不佳,能够承受的赔偿金额有限,与提供劳务者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即使将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列入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企业也往往以扣押承包方的工程款为限履行赔偿义务,超出部分不愿承担,案件上诉多,进入执行程序多。自2010年以来,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有41件,占56.9%,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6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件,调撤率为43.1%,其中上诉14件,申请强制执行16件。

应对之策

1、平衡双方利益。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灵活应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处理农村个人劳务纠纷案件时,除了要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外,还需注重民法理论,适时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并尊重农村现状和生活常识,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平衡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加大法官释明权和调查权应用。对于诉讼能力低而又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声明或主张不明确、不适当或不充分时,应通过启发、询问、提醒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或告知其举证责任和举证方式。对于当事人确有困难提交而又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查明案件事实。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诉讼便利,如缓免诉讼费、及时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等。

3、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受保护权利。在很多个人劳务纠纷中,由于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双方的书面证据都很少,能提供的多是工友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对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大对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强调,并依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强化联动和法律宣传。针对建筑行业安全问题频出的现状,应加大与公安、工商、城管、建设、劳务仲裁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有针对性的进企业、进工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提供劳务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务工过程中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督促建筑企业规范发包,抓好安全监管,接受劳务者要对提供劳务者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完备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