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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法新“枫”景|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夫妻还能继续住吗?

来源: 微信公众号 时间: 2026-07-13 09:57 点击量: 95


夫妻离婚时,出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不少人会选择将双方名下唯一的共有房产赠与孩子。但一个现实难题随之而来: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后,自身并无其他居所的离异双方,还能继续在这套房子里安稳居住吗?

近日,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审结一起涉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巧用《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双方自愿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前提下,为离异父母保留了合法居住的权利,用有温度的司法方案化解了这道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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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婚前共同购置一套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双方因日常家庭琐事长期争执,感情逐渐消磨直至完全破裂。2026年5月,李某向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等问题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唯独在房产处置环节陷入了两难:二人都愿意把这套唯一的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孩子,希望给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生活一份稳定的物质保障,但两人名下均无其他独立房产,他们始终顾虑重重——一旦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自己会不会直接失去居住的地方,最终落得“无家可归”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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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后,从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成年人基本居住需求的角度出发,围绕《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向双方开展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

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确认案涉房屋归孩子所有;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张某与李某二人共同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可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向双方作出重要法律提示:居住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并非仅靠双方口头约定或普通协议就能完整设立,必须持生效法律文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会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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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通过司法调解将《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精准适配到离异家庭的房产处置场景中。

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异夫妻出于对子女的保护,选择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但此前缺乏明确的物权规则支撑,离婚协议里的“使用权约定”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稳定性弱、容易产生纠纷,既难以完全保障子女的房产所有权,也无法给父母的长期居住需求托底。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恰恰为“房屋所有权归子女、居住权益留父母”的安排提供了清晰的法定路径。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一方面能牢牢锁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未成年子女,避免房产被不当处置,守住孩子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能让离异父母的居住权益获得物权层面的强力保障,即便后续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已经合法登记的居住权也不受影响,双向平衡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与成年人基本居住需求。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通过法院调解书明确约定居住权利,并持生效法律文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为自己的长期居住权益加上了一道不可随意突破的“法律安全锁”,既兑现了给孩子的财产保障承诺,也解决了自身的现实安居难题,让法理与情理在司法场景中实现了兼顾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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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文中图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