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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3-04-26 17:21 点击量: 3507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完美体现。目前,在世界很多国家中,社区矫正模式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也比较多,在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成为与监禁矫正并列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关于社区矫正最早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2004年司法部制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然后到2005“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社区矫正才正式写入刑法。随后,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110日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本文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武汉市江夏区社区矫正的机构、矫正工作人员状况、矫正工作流程、衔接、矫正法规、被矫正对象状况等问题。调查方式主要采用了访谈法、文献法等直接与间接调查方法。通过查阅文献,笔者搜集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所依托的社会发展背景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文书、社会服务机构资料以及江夏区社区矫正己取得的成果资料。通过访谈法直接了解工作开展遇到的困境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以下是调查的主要情况:

一、江夏区社区矫正概况

(一)江夏区社区矫正服刑概况

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第二批试点省份,湖北省自2005年起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至今已有9个地(市、州)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共计43个,建立矫正小组8528个,共计办理审前调查评估案件2494件。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省铺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共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专业工作人员1974名,专职社会工作者1520名,社区矫正志愿者11657名。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0648人,累计解除矫正21173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9475人,重新违法犯罪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江夏区为武汉的郊区,根据区司法局的统计资料,截止到2011年,全区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66人,其中2010年接收97人,衔接率为100%,比区目标值98%高出2个百分点,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就业144人,就业率为86.7%。在册两劳回归人员1079人,其中2010年回归320人,登记率、帮教率均达到100%,比区绩效目标值98%96%分别高出2个和4个百分点。重新犯罪37人,重新犯罪率为3.4%,比全市目标值4%下降0.6个百分点,其中就业867人,就业率为80.3%

从江夏区社区矫正的高就业率和社区矫正的低再犯率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用宽于监禁处罚的方式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重返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二)江夏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概况

1.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2005年,省政府发布《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适用对象、工作内容及工作目标等。随后,又制定《湖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同时,武汉市为实施社区矫正也制定了《武汉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暂行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武汉市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武汉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武汉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严密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基层提供了工作的操作准则。

2.建立社区矫正实施机构

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科,负责组织指导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都明确了具体职能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江夏区司法局积极争取江夏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支持,在区、街镇乡二级共建立16个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3.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制度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分类管理,是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社区矫正分阶段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全程教育质量。

4. 社区矫正队伍初步建立

社区矫正队伍由社区矫正工和志愿者组成。江夏区司法局于2009年首次招录社区矫正工,并于0912月组织面试,共有33人参加面试,面试后将11人被录取分配到11各街乡镇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截止到2010年底,全区共有154名志愿者。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大类。其中,专业矫正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完全自愿无偿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社会志愿者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一帮一结对于帮教等多种形式,参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四)社区矫正的工作衔接

社区矫正涉及到法院、检察院、监狱、公安系统以及矫正工作机构等衔接问题。

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前,监狱或公安机关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出狱或出所前,应分别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核实其户籍所在地址(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2.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监狱或公安机关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出狱或出所时,应分别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下同)的管理教育,同时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罪犯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共同做出书面保证。

3.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监狱或公安机关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出狱或出所时,应分别现场将其移交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4.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或公安机关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自判决生效、作出决定或罪犯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以下同)。紧急保外就医的,应立即送达。

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假释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原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 正保证书等。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原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具保书或前述文书材料的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

5.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现场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上述文书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将回执以挂号信或其他安全、快捷方式回复人民法院、监狱或者公安机关。

二、江夏区社区矫正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由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变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这就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不再是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作为具体执行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影响了社区矫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从而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

法、检、公、司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极大的被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的专业性程度不高。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有限,社工工资不高,很难吸引人才加入。武汉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给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为235万元,仍然还执行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确定的标准。全市现有在册2708名社区矫正人员,年人均不到870元,低于全国同类城市人均经费水平。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专职社工工资收入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月,而执行是900/月。工资低,任务繁重导致社区矫正队伍良莠不齐,流动性大。

4.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矫正对象的就业、家庭与生活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矫正对象能否安心矫正以及重新犯罪问题。解决好矫正对象的就业、家庭与生活问题,矫正对象绝大多数能从心底接受矫正,重返社会。但目前就业形势井不好,下岗职工也颇多。在调查中我们又发现有个别矫正对象还有的心理,靠政府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解决实际困难,否则就破罐破摔。这给矫正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题,也是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困难之一。毕竟社区矫正不是福利,是刑罚的执行。

三、解决的途径

1.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通过立法,首先可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其次,统一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和收监执行的程序和标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方面的问题。

2. 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服刑人员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

3. 着力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素质,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不同特点,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提高社工工资。一是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人员这一非监禁刑罚的执法主体,从合法性、权威性、强制性等方面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警察序列,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此项措施正在落实中)。二是对参与有关辅助性工作的专职社工,着重加强法律法规、心理矫治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并探索建立一套人员聘用、身份认证、日常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利用社区资源,广泛吸纳有社会责任感的各界人士,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建立起一支人员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扩大矫正帮教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度。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与服刑人员的沟通,采用各种形式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解决他们心理上的障碍,如江夏区司法局建立了江夏新心苑”QQ群,让社区矫正对象和两劳回归人员可以不定期的思想汇报和释放心理压力,找到倾诉的地方,目的就是在心理上给他们疏导,在生活、工作上给他们帮助,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另外,可以组织他们学习职业技能,以便为他们再就业创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