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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4-24 18:07 点击量: 6939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 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至500万元 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申请诉讼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