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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 | 按下信用修复“快捷键” 助力企业“诚”风再启航

江夏法院“四步法”推进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改革

来源: 本院执行局 时间: 2023-10-03 17:07 点击量: 1077

2023年,江夏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 号)、省高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启动失信惩戒预警及信用修复机制改革,主要做法与取得成效如下:  

一、聚焦改革,全方位推进

一是注重建章立制。江夏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年初便提前谋划,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王建新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系列文件。通过充分调研对比,研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修订。二是构建闭环体系。根据省院的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修订我院相关规则,构建全流程的信用修复体系,实现材料收转、申请审查、修复证明、信息屏蔽的闭环管理,使信用修复工作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畅通修复渠道。利用本院公众号和江夏区融媒体等平台发布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信用修复条件、程序等向全社会公开,提高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知晓率、认可率、运用率。

二、 关口前移,减少信用损伤

一是前端预防,执行风险告知前置。一是前端预防,执行风险告知前置。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醒目提示,告知诉讼和执行风险,全市首创《自动履行提示书》并嵌入审判系统。对于自动履行的企业,可在审判阶段根据需要向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减少涉诉涉执对其信用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该项制度已被市法院吸收进行全市推广。6月开始推行以来,我院共发出《自动履行提示书》1532份。二是做实诉后,实质化运行判后答疑。更加重视案件判决答疑和督促履行工作,承办法官在做出裁判后要进行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也要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增加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的可能性,尽量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推动案结事了。三是源头管控,探索执前调解机制。一站式执行事务中心探索开展执前调解工作,对于具备较大和解可能性、被执行人履行意愿较强且前期信用良好的案件,线上线下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释明失信惩戒的后果,引导主动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及可能导致的纳失风险。

三、 缓冲预警,规范惩戒流程

一是因案施策,预警在先。对于拟纳失企业,发出纳失预警,告知失信具体情形、将要面临的信用惩戒及申辩权和救济权等,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推行适用预拘留、预罚款等预惩戒措施,通过告知提醒、警示教育,达到执行目的。试行以来,我院共发出预拘留、预罚款、失信预警告知书等预惩戒文书910份,避免多家被执行企业被纳失。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决定书》后,其态度发生巨大转变,主动联系法院并全部履行。二是规范流程,精准纳失。强调失信惩戒的精准性和适度性,严格规范纳失流程,对信用惩戒文书层层审批,先经合议庭合议,再由执行团队长、执行局负责人审批后发出,减少纳失数量,避免纳失随意性。三是强化威慑,精准打击。对于确实存在逃避、抗拒执行等情形的,重拳出击,绝不手软,积极开展“荆楚雷霆2023武汉行动”,自7月以来,我院共拘留20人,移送拘执罪3人,执行完毕案件614件,执行到位金额1.5亿元,大大扭转了因疫情带来的执行疲软形象。

四、 改过必修,完善修复机制

一是拓宽范围,改错必修复。除将民营企业自动履行的情形作为重点之外,将达成和解协议、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提供充分担保等情形,均认定为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今年2月,在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因招投标受限向我院联系要求履行,我院组织双方和解并发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为其消除障碍。今年以来共发出《信用修复证明》202份。二是信用承诺,予合理期限。对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其主观上积极履行,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引导其进行信用承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信用惩戒宽限期,激发市场主体的生机和活力。三是协同发力,促结果共享。为保证信用修复结果落实落地,在江夏法院的主导下,江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联合开展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强化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协同联动,实现修复结果的互认共享,共同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该项改革对内有效提升执行质效,对外也不断受到当事人正面反馈。下一步,江夏法院将进一步研判改革试点中的困难问题,探索建立更加配套的工作机制,对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案例、困难问题、工作举措、经验做法等梳理总结,利用新媒体等平台扩大舆论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