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外部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规定,现就罪犯王志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罪犯基本信息
罪犯王志强,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80417003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高鑫名居5-2-2004。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二、简要犯罪事实
2023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志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区熊廷弼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熊廷弼街江夏大道路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抓获,后被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志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77mg/100ml;所驾驶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三、判决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为王志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因患有肝脏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五、病情诊断结果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诊断,认为王志强患肝硬化失代偿期,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六、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罪犯王志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事宜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应署个人真实姓名。
2.提出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公示时间及联系方式
1.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5日;
2.联系电话:027-81829052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7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