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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 2013-04-26 17:18 点击量: 2612

   

论文提要: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起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冲破了传统企业以获取最大限度利润为的唯一目标,强调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履行广泛的社会责任。依靠法律手段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当今理论界与法律界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并针对性地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在英语中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在英语中企业社会责任表述为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1923年英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之说,这一措辞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有细微的区别,但本质上基本相同。我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很薄弱,较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位学者的观点: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郭虹、李来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投资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刘连煜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性的公司便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公司之期望。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是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然而《公司法》仅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但这种规定仅仅是法律对企业的道德号召。因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同样,立法者也无法对其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的解释。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寻金钱利益、服务于股东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自己的员工、对环境、对社区的责任,具体内容很丰富,比如,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下来,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国已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主要体现在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等方面。

2、税法的规定。在刺激企业积极发扬道德落实社会责任方面,税法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助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无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3、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饭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相应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劳动法》等规定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i劳动保险的规定,确立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代发展观,确立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 新《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

   新公司法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谨慎吸纳了公司社会责任,这可以说是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界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综合起来,其在公司社会责任强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总则中旗帜性的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从而使长久以来一直模糊于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但此种规定并不代表责任也法定化,在公司法中尚且找不到因企业违反社会责任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这里社会责任的提出仅是作为原则性的号召纳入公司法当中,表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并未构成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后果。但此种在总则上的提出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公司法》不能规定出所有的有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方面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法律支持体系,公司法作为领导性的法律提出此种概念后,形成对其他相关法律的价值支撑与理论供给。

2、在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上有了巨大的进步,加入了增加职工董事制度。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在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层中形成强制性吸收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制度,该举措对保护职工利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制度设计使公司职工因公司法的规定而进入监事会,对公司行使监督权,或进入公司董事会,进入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提出自己的意见。不仅协调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关系,也对公司职工在公司内部管理上所应发挥的作用给了一个大致的定位,进而对实现《公司法》第18条第2款所追求的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有力保证。

3、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对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如受教育与培训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利等,这是从保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在分则中,由于下岗职工已经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我国新《公司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另外,新《公司法》第143条虽然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但例外允许公司从自己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费用收购公司己发行总股份的5%来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基于对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对职工的保护,我国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要求公司在缴纳所欠税款之前,除了支付职工工资,还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此次公司法的修订的一个亮点则是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否认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的情形,从而消除了绝对化的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协调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至此,不仅是担保法和合同法上有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先在的公司法也直接对债权人提供了保护,实乃对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创新。

()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上已经走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律责任以强化企业的承担。但是,法律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1.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乱且分散。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晚辈的体系,尤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在企业本身法律意识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乱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更加困难。

2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企业的每个具体行为都可能对社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罾前者如吸收残疾人就业、改善工作环境、建造社区设施,后者如歧视女性就业、哄抬物价、垄断价格、污染环境等。对这些行为的鼓励或者禁止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现有法律规定经常流于空泛,可操作性不强,或者缺乏相关的法律配套,从而沦为一些空洞的口号。举例而言,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都是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的条款,但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更是没有一个条款涉及到职工权益的保障。当然,并不是说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第17条、第18条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依此,职工毕竟享有了获得保障的法定权利并相应的具有了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由谁提出、向谁提出、何时提出、提出未被接受的后果等,却都没有明确规定。

3.现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区。在上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框架中,主要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消极的义务要求企业来承担,但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还有积极的一面,即企业主动做出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在这方面,我国除了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外,相关的法律都还未出台,处在空白阶段。

4.监督程序与执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与粗放性,许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导致法律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众缺乏有效的知情权途径进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从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在《公司法》中细化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合理设计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项具体制度。除此之外,还要与其他法律配合形成互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具体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劳动立法来保护员工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法、担保法及合同法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与公司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从不同方面约束企业的行为来保护环境。

   第二,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法制度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通常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相联系。我们可通过税法来提高对企业的优惠数额、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简化办理手续等以加强对企业道德责任的引导。

   第三,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监管机制。首先,通过明确企业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保障,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自律机制,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其次,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外监督机制。企业的内部监督通过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使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代表进入企业的决策层,公司做出涉及其利益的决定前,应征得其同意。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如质量监督协会、消费者协会、工会、商会、新闻媒介以及个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

   总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应形成法律强制、经济引导、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有机结合的完备机制。

参考文献:

1】付实:《目前中国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大误区》,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04年版。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版。

4】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5】楼建波著: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一兼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载于《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6】罗培新著:《试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思考》,载于《东京文学》,20066期。

7】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