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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庭法官之公正

时间: 2013-04-26 16:53 点击量: 3602

   

古往今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在法治方略中,公正廉洁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每名法官神圣的职责和使命。那么,公正到底是什么呢?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解析。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公正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这形象地说明了公正含义的复杂性。因此,处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对于公正的理解也有所差异。我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自然想以在基层社会环境下,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谈谈基层法庭法官对公正的理解和认识。

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应该具有一颗冷静的心。常言道,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官也是人,当然拥有丰富的情感。因此,面对各种情绪化的当事人,难免会发生情感上的波动。对疾苦会同情,对邪恶会憎恨。尤其是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他们往往集接待、审判、执行工作于一身,在这些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带有情绪化的言行举止都将在法官心里留下较深的印象,这个印象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而这些印象对案件的审理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正如看到蹒跚的老者哭诉儿女不孝、老无所养时,我们会无比同情;听到无辜的被害人诉说施暴者的种种恶行时,我们会气愤不已。可是,作为法官,要具备控制情绪波动的能力,不能被感官现象所左右,而应以冷静的心态耐心倾听双方的诉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反过来说,法官的一言一行也会在当事人心里打上深刻的烙印。

公正,还要求对当事人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得到法官的平等尊重。但是,通过具体的案例,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在广大的农村,平等对待所包含的范围远远不仅如此。有一起案情简单的案件,法官通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程序适用准确无误,实体处理也合法合理。但是宣判后,一方当事人却提起了上诉。事后,他对法官说:我之所以上诉,并非对案件处理有意见,而是因为宣判后,你与对当事人握手了,却没有与我握手。虽然这位当事人后来撤回了上诉,表示服判。但他的一番话,却给我极大的震撼。法官,作为公正的捍卫者,必须要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有时看起来极小的细节,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在风俗习惯众多的农村社会。法官看似不起眼的言行,对村民而言,可能是对他们的不尊、不公。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在最大范围内平等对待当事人,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西方法谚:公正不仅要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基层司法的审判中,公正不仅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应当以听得懂的方式实现。法律规则通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极强专业性,许多法律术语更是晦涩难懂,要求普通的基层群众理解实非易事。例如,就我所经历的案件中,很多村民对何为回避、答辩、举证等都不明其意。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将法律规则、法律语言解释成群众懂得的语言,让他们一听就能理解,一听就能明白。因为只有他们理解了、明白了,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也不正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吗。另外,在裁判文书制作上,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上述因素,在可用可不用法言法语时,尽量不用,而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

如果说审判是一门艺术,那么,基层审判更是一门综合艺术。要想精通这门艺术,基层法庭的法官们,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学素养和熟练的审判技能,还得学会观察基层群众的生活习性,学会认知基层群众的语言习惯。

法官是公正的捍卫者,也是公正理念的传播者。许多基层群众基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法律意识相当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这些客观上要求我们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宣传法律、传播公正理念。

各位同仁,实现社会的公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每个人都要从点滴做起,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