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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提交证明材料及举证须知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4-24 18:11 点击量: 8975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本、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等。

  八、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受害人伤残的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2)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

    (3)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名称,原价值受损失情况等证据。

  九、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