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雅茹,女,1993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30808052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惠民路39-2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劳四村路口右边第二间私房。
罪犯王雅茹因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生效后,罪犯王雅茹以自己属于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江夏区妇幼保健院核查病历材料,初查后认为罪犯王雅茹属于哺乳期妇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征求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为:建议你院决定对王雅茹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对罪犯王雅茹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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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